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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玖爱手机论坛版规及申明

疯狂的楼主
发表于 2007-4-1 10:16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前言:

亲爱的【玖爱】论坛会员:

欢迎参与玖爱论坛(以下简称【玖爱】)的技术交流,本【玖爱】专为同行及会员们(以下简称会员)于网络上进行相关设备技术交流之用,所有会员均可于论坛上交流使用心得、技巧等等的讯息。会员必须遵守【玖爱】所定的一切规则,如有任何违反,轻者警告、扣减积分,重者取消会员资格、封锁ID、IP等,【玖爱】并保留一切追究的权利。

[【玖爱】论坛免责条款]
第一条  在【玖爱】论坛里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出于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的考虑,我们有权在不经作者准许的情况下删除其在【玖爱】论坛所发表的文章。

第二条  【玖爱】论坛的所有文章,内容,信息,资料。都不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请依据自身情况和判断选择取舍。阅读本站内容因误导等其他因素而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自行刷机带来的机器损坏)

第三条 【玖爱】论坛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而需暂停服务时,将事先公告。对网络的及时性、安全性及准确性也不作担保,唯【玖爱】会尽一切努力维持【玖爱】的正常运作,若因线路及非本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玖爱】论坛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玖爱】论坛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声明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由自行承担,【玖爱】论坛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站或直接、间接使用【玖爱】论坛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玖爱】论坛声明的约束。本声明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声明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在其他论坛转载本论坛资源请在显著位置注明【玖爱】或9imobile等字样,违者【玖爱】有权追究其责任。

谢谢!


【玖爱】论坛规则及声明

1. 所有人均可免费注册为本【玖爱】会员,申请人必须提供一个真实的电邮地址方便以后的联系,当申请成功后,会员有责任妥善保存自己的登入名称及密码,并需对以其登入名称发表的所有帖子、讯息及图片负上相应法律责任。会员必须本着增进友谊、丰富知识、相互鼓励及支持、提高修养及互助互爱的心参与本【玖爱】的讨论。

2. 本【玖爱】设有多个独立及不同的讨论专区,会员请选择于合适的版面发表帖子。帖子的标题、内容必须与相关版区的主题相符,【玖爱】保留转移帖子到相关版区的权利。任何与本【玖爱】主题无关的帖子,版主及管理人员均有权直接删除而不作任何通知。有关技术性的问题请避免使用短消息查询,尽量于【玖爱】公开交流,以便大家可共同参与技术上的讨论。

3. 所有帖子的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讯息或网址连结: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稳定的;
- 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有违公德的偷拍、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
- 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则者,【玖爱】必严格执行并采取相应行动,违规者并承担与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4. 严禁于帖子上发表下列的任何一种附件或网址连结:包括【论坛规则及声明第3条】所述的相关图片或任何档案格式的文件、盗版软体、破解文件及注册器等。

5. 【玖爱】上严禁讨论或交流盗版事宜,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玖爱】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6. 【索爱】设有FTP服务器方便会员作交流之用,FTP的帐号可于相关级别的会员公告区查阅,但严禁于论坛内或任何地方公开FTP的帐号或FTP的快速连结,否则当作违规处理,请各会员善用论坛的FTP(暂时还未执行)。

7. 请遵守网络道德及礼仪,严禁发表含有歧视、污辱、谩骂、脏话粗话等内容的悄悄话及帖子,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亦不可使用含有上述内容的登入名称,又或恶意雷同的登入名称。【玖爱】更严禁使用含有【论坛规则及声明第3条】所述内容的签名档。

8. 未经【玖爱】同意,不得张贴任何广告或广告连结。

9. 未经【玖爱】同意,不得以玖爱论坛网或玖爱论坛的名义对外发表任何讯息或组织活动。

10. 【玖爱】内发表的帖子内容谨代表作者的观点,与本【玖爱】的立场无关。作者需为在论坛发表的任何言论、文字及图片承担所有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11. 凡转贴文章,请注明原始出处,否则【玖爱】有权删除而不作任何通知。转贴时并请认真注意原发表地方的版权声明,转贴之会员亦需承担可能由此而产生的版权责任。

12. 会员在【玖爱】注册是免费的。凡于【玖爱】注册并发表帖子者,均会视为已同意上述的规则及声明,如有任何违规内容的帖子,版主及管理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禁止、扣分、甚至删除帖子,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封锁ID、IP等

13. 会员参与本【玖爱】,即表明您已阅读并接受上述的各项规则及声明,【玖爱】有权于任何时候,因应实际情况修改或变动以上各项规则及声明而不作另行通知,【玖爱】并拥有以上各项规则及声明的最终解释及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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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的沙发
发表于 2007-4-1 10:30 | 只看该作者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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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霉的板凳
发表于 2007-4-1 10:31 | 只看该作者
附上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制定负责监督执行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

第一条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二条 违反本自律规范的互联网站,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有义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的资质。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从业人员均有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条 加入《互联网站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本自律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200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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